陕西天禾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陕0116执301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8)陕0116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9)陕01民终13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一、交付申请执行人建筑资质证明文件、建筑设施分布图、工程现场全部施工记录文件、原、辅材料进场检验单、施工产品检验资料、施工产品变更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合格资料、全套竣工图、竣工报请验收材料;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38062.6元;三、向申请执行人开具已收工程款3759751.67元的工程发票;四、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30386.06元、诉讼费3066元,并承担执行费72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足额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案件款共计1690325.67元,其中包含申请执行人代交纳的执行费7207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该案款。(2019)陕01民终133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债务1638062.61和诉讼费3066元已履行完毕。对于(2018)陕0116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执行人已经交付申请执行人建筑资质证明文件、建筑设施分布图、工程现场全部施工记录文件、原、辅材料进场检验单、施工产品检验资料、施工产品变更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合格资料、全套竣工图、竣工报请验收材料,该项执行完毕;对于(2018)陕0116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开具已收工程款3759751.67元的工程票据,被执行人称按2012年建筑施工的税率3.24%现在无法开具发票,可以按照该税率或鉴定单位计算出来的税金给申请执行人税金,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要求必须按照判决提供发票。故该项暂无法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为华
审判员杨建辉
审判员杨宝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秦鑫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