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索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5民初13867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索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索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146178.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1月22日为49805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合计为644230.9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原、被告签订编号为SS-ZZ-CG-17P0008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应电气设备,合同总货款208827元。合同生效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按照约定,货到项目工地三个月后,被告应付款至合同总金额的60%,货到现场调试完成并经当地供电局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或货到现场6个月),被告应付款至合同总金额的90%;剩余10%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现上述日期均已到期,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货款的30%,尚欠146178.9元。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承认欠款金额,但并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清偿合同货款146178.9元,同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原告以“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编号为SS-ZZ-CG-17P0008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电气设备,合同总货款208827元。货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生效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货到项目工地三个月内,被告付款至合同总金额的60%,被告付款之前,原告先全额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到现场调试完成并经当地供电局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或货到现场6个月),被告向原告付款至合同总金额的90%;剩余10%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期限为一年(自项目试运行7日无异常之日起算或货到现场12个月)。关于逾期付款责任,双方约定,若原告货物无质量问题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1天,被告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17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预付款62648.1元。2017年11月12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至指定地点。被告收货人程万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外包装完好、内部待检”。2018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企业询证函》,与原告对账,确认共欠原告款项1153351.9元。2018年3月15日和5月23日,原告就上述欠款向被告发出催款函。2018年6月12日,被告就全部欠款向原告出具《联系函》,并作出还款计划。但直至开庭时止,被告未履行还款计划。
另查明,2017年10月24日,原告公司名称由“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变更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所欠原告款项除本案所涉合同外,另有其他合同欠款。
被告未就涉案设备向原告提出过质量方面的争议。
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到货/提货验收单、银行流水、企业询证函、催款函、快递单、催款函、联系函、工商变更文件等证据及庭笔录审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索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46178.9元;
二、被告深圳索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62648.1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以62648.1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0882.7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2.3元,由被告深圳索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80.55元,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6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陶瑜
人民陪审员区显霞
人民陪审员王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洁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