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凤台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305民初21788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凤台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州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835.21元,减半收取为39417.61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78835.21元,应退还原告39417.60元
合议庭
审判长程胜亮
审判员梁世奎
审判员张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晶晶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