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305执4369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三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29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及全国查询系统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的20×××12账户(截至2020年4月20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81×××01账户(截至2020年4月22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4×××74账户(截至2020年4月2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的33×××77账户(截至2020年4月2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的00392518000120107014471账户(截至2020年4月2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的69×××11账户(截至2020年4月2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的00×××42账户(截至2020年4月2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的20×××12账户(截至2020年4月2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的41×××62账户(截至2020年4月2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40×××21账户(截至2020年4月2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的75590152091100277_00088账户(截至2020年4月2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的75590152091101316_00554账户(截至2020年4月2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的41×××85账户(截至2020年4月2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的11×××09账户(截至2020年4月2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浩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00%的股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赫美旅业有限公司100.000000%的股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浩宁达实业有限公司100.000000%的股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0%的股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欧祺亚实业有限公司75.000000%的股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100.000000%的股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麦贤勤
审判员杨睿
审判员石登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丽梅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