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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5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钰
联系方式:13830559066
注册时间:1997-03-27
公司地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北环路
简介:
建筑业(凭《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经营),建筑材料销售,农副土特产品(不含小麦、玉米)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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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高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0321民初174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贸公司)与被告王高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婕到庭参加诉讼,王高元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民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王高元立即给付欠款49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民贸公司修建永昌县城关镇宝河苑文昌住宅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王高元承揽了该小区的4号、5号、7号、8号楼及办公楼外墙保温涂饰工程。民贸公司应付王高元工程款643644元,民贸公司将永昌县城关镇文昌小区3号楼4单元401室和402室两套楼房抵付给王高元,房屋结算价款为839744元。王高元尚欠民贸公司196100元,王高元支付6100元。2018年4月底,民贸公司替王高元向姚利红支付欠款30万元。2018年5月1日,王高元给民贸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王高元至今没有向民贸公司偿还上述款项。诉讼过程中,民贸公司放弃要求王高元给付房屋欠款19万元和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王高元偿还民贸公司为其代偿的30万元工程款。补充事实和理由:王高元欠付案外人姚利红30万元的工程款,因王高元当时没有能力支付,其请求民贸公司代偿了该30万元的工程款。 王高元未做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民贸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明1份、欠条1份。王高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质证权利,经审查,民贸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内容与其陈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王高元自民贸公司处承揽了由民贸公司中标修建的永昌县城关镇宝河苑文昌住宅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部分楼宇的外墙保温涂饰工程。后民贸公司以楼房向王高元抵顶了承揽款。在承揽过程中,王高元将自己承揽工程中的部分又转包给了姚利红。姚利红将工程完工,王高元与其结算后未及时向姚利红支付款项。其后王高元请求民贸公司代偿了上述款项30万元,并由王高元于2015年5月1日出具证明予以确认并承诺向民贸公司偿还。王高元至今未向民贸公司清偿代偿款30万元
判决结果
王高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工程款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由王高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菊香 审判员张东琰 人民陪审员赵艳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丹
判决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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