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妍与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0321民初1411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妍与被告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祺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效杰、被告煜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连玉、李珍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谢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煜祺公司返还谢妍垫付的税金151701.3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2日,谢妍承包了煜祺公司承建的位于永昌县河西堡镇下洼子村河西堡主线收费站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并签订了《河西堡主线收费站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为5065427元,不包括税费。2019年1月8日,工程验收合格后,煜祺公司给付谢妍工程款4927514.80元。谢妍为施工购买材料缴纳的税金共计151701.32元,现要求煜祺公司返还谢妍代缴税金。
煜祺公司辩称,谢妍垫付税金的事实不存在,谢妍在采购材料时,税金已由供货方承担,且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管辖的受案范围,故煜祺公司不同意返还谢妍主张的税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谢妍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3组证据:1.《施工承包合同》1份,证明双方存在承包合同关系,且合同中约定工程款中不包括税费;2.甘肃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5份、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3份、银行交易明细1份、指令明细信息复印件1份、转账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谢妍购买材料时缴纳的税金;3.微信聊天记录1份、工程结算单1份、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煜祺公司应向谢妍返还税金。经质证,煜祺公司对第1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第2组证据中购买方为煜祺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无异议,对购买方为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其他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第3组证据中工程结算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微信聊天记录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
经本院审查,对谢妍提交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购买方为煜祺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9份、银行交易明细1份、工程结算单1份,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完备,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它证据因属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6日,谢妍和煜祺公司签订《河西堡主线收费站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约定:谢妍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修建煜祺公司发包的河西堡收费站的综合楼、设备用房及门卫室散水以内的土建钢筋、模板、混凝土、装饰装修工程(不含消防工程),工程款总价为5065427元(不包含税费、财会账务、管理费、变更增加费用、实验检测费、工程资料人工费、临时设施费用及本子项以外现场文明施工费用),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已完工程量75%的工程款、主体封顶时支付85%的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预留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2019年1月8日,经双方结算,工程款总价为5191596.51元,扣除已付工程款、工程资料费、质保金,现仍拖欠谢妍工程款826789.48元
判决结果
驳回谢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计1667元,由谢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国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李娜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