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格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5755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格格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格医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7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格格医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格格医疗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5264347号商标即诉争商标与第5449160号商标即引证商标的表现形式、表示内容、表现手法、构图要素、色彩、整体视觉效果、商标呼叫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二)引证商标本质上属于防御性商标,其权利人吉林省力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医疗领域,也未取得相应的资质,因此并无实际使用可能,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在市场上造成混淆。(三)诉争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格格医疗公司之间形成了对应关系。(四)引证商标目前已经被撤销。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026703号《关于第544916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类别)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
驳回格格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郎贵梅
审判员白雅丽
审判员许常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钊
书记员王沛泽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