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与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新滨、高虹、顾旭阳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黑0110执1901号之二十六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与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新滨、高虹、顾旭阳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2017)黑0110民初55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2018年11月10日、2018年12月4日、2019年5月13日、2020年5月29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06683.15元。经查,被执行人李新滨名下有三套房产均抵押给其他银行,银行已经申请执行,其他银行具有优先受偿权。现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新滨、高虹、顾旭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执行标的:10448387.06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新滨、高虹、顾旭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谭庆
审判员杨晓晨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大鹏
书记员任毅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