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与舒成海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吉0721执恢733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成海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前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舒成海应履行以下义务:于2020年5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9103873.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登记以及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耿宏
审判员赵志新
审判员王永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远韬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