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嘉、黄平、邹鑫鑫、广西新宝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212执1810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嘉、黄平、邹鑫鑫、广西新宝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5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应当终结执行
判决结果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的(2018)鲁0212民初50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吴志坚
审判员王思清
审判员徐春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丰钦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