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0115执1635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艳玲、王春斌、祁亚娟、宋跃华、李素娟、王兴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艳玲、王春斌、祁亚娟、宋跃华、李素娟、王兴隆名下的银行、车辆、网络银行、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公积金及出入境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春斌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春斌于2020年9月2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10000元(已清);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将全部欠款本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还清。因履行期限较长
判决结果
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执16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刘丽丽
执行员王殿胜
执行员程廷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叔柯圳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