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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61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利波
联系方式:0421-2815379
注册时间:1983-09-02
公司地址: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二段1号
简介:
集中式供水;供水服务;房屋出租(不得违反政府规划);给水设备(含水表)、节水器材销售及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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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水务局、朝阳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辽1302行审31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水务局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朝水罚字[2020]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水务局于2020年3月19日对朝阳市自来水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前脚水资源费一案立案调查。其调查认定,自来水公司2015年至2017年欠缴水资源费10072634.45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调查笔录、现场调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欠缴情况;2、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送达回证、取水量核定单,证明催收的事实;3、朝阳市水资源管理处朝水资字[2019]4号文件,证明案件来源。朝阳市水务局于2020年3月25日送达了朝水罚听告字[2020]第(01)号《听证告知书》,将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结果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自来水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朝阳市水务局于2020年4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朝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规定,对自来水厂作出了朝水罚字[2020]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补交水资源费10072634.45元;三、加收滞纳金4492394.96元;四、罚款10072634.45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到朝阳市水务局指定的银行交钠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按日加处罚款3%,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水利厅或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于2020年4月2日向朝阳市自来水公司进行送达。朝阳市水务局认为朝阳市自来水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故于2020年10月12日向自来水公司送达朝水催告告字[2020](0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与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判决结果
对朝阳市水务局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朝水罚字[2020]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朝亮 人民陪审员李艳 人民陪审员王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宋彬
判决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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