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展瑞祥(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16民初155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宏展瑞祥(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图公司)、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3137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上述应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和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上资金占用利息合并暂计至2020年6月11日,为6917.96元);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以上共计160054.96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至5月,原告承包了被告一发包的“生态城科技园17栋二层国家电网广告工程”项目,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项目及相关增项内容,但被告一迟迟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
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发包人,二者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关系,原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二应对被告一就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款项,原告经多次催要,二被告始终未能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德图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工程系案外人天津市爱博广告有限公司与我司签订合同并履行,与原告无关,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被告三源公司辩称,我司与被告德图公司之间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已履行完毕,相关费用均已结清,我司不拖欠被告一任何款项。至于原告与被告德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我司不清楚,也与我司无关,原告要求我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宏展瑞祥(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受理费用,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建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晓春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