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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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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泸州烟雨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渝05民初3948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以下简称建工出版社)与被告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出版社)、被告泸州烟雨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雨阁公司)、被告重庆美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题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工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青,湖北出版社、烟雨阁公司、美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彭沛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建工出版社向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精编(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2.判令被告烟雨阁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涉案侵权图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精编(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3.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款、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建工出版社于2003年1月开始出版发行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系列用书之《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以下简称“权利图书”),现已出版至第四版(2017年1月第六次印刷)。原告依法对该权利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湖北出版社于2017年7月出版发行了《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精编(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简称“被控侵权图书”)。被告烟雨阁公司通过其在天猫网上(www.tmall.com)开设的名为“烟雨阁图书专营店”的网络店铺,销售上述被控侵权图书。被告美题公司在上述被控侵权图书出版发行和销售的过程中,为被告湖北出版社和被告烟雨阁公司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或直接参与实施,构成共同侵权。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对权利图书的专有出版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美题公司答辩称: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举证的涉案图书《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载明的监理协会仅是组织编写,实际编写人为29名成员。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出版物不能证明监理协会对涉案该书享有著作权。因此原告虽与监理协会签订了相关协议,但就目前证据来看并不能得知监理协会有无相关的权利。即使监理协会对涉案作品享有权利,协议书、出版物出版合同中对授权的权利许可的内容并不包含对涉案作品的诉讼维权内容。在原告不享有实体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被告行使诉讼权利;2.被告对自有独创性的编写是严格按照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编写,虽然原、被告的书籍结构与顺序有相似,但被告参考的是考试大纲。被告书籍与原告书籍在目录上因都基于考试大纲,难免有相似,由于考试大纲是唯一的;3.原、被告书籍内容存在相似是无法避免的,原告书籍大部分内容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的内容;4.被告书籍与原告书籍在编排上存在相似也是无法避免的。由于受相关限制,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作品属于思想与表达合并的内容;5.被告涉案的书籍具有独创性,被告编写和销售书籍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被告编写的书籍无论从封面及版权及内容编排的体例(包括标题、断限、序言、评议、注解、索引等)都付出了创作性劳动,且与原告书籍大不相同。被告作品采用图表式表达,并对考试重点作了重点划分,内容简单明晰,便于读者学习,与原告书籍传统的编排方式相差甚远。原告不应滥用其权利,垄断教材辅导用书的市场;6.被告主观上不具有恶意,被告图书是严格按照住建部的考试大纲编写。被告书籍具有独创性,其销售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销售行为。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为减少双方争议,已停止出版销售涉案的书籍;7.原告诉请的数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当被法院支持。被告销售的书籍仅为原告向法院举证的本次书籍,扣除成本被告并无获利。综上,被告并未侵犯原告出版权,被告也未获利,同时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应当均衡考虑。不应限制教材用书的辅导市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北出版社答辩称:同意美题公司的答辩意见。同时认为其作为合法的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程序合法,且对涉案书籍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侵权行为。 被告烟雨阁公司答辩称:同意美题公司的答辩意见。同时认为其拥有合法的销售资格,且对涉案书籍在销售前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为禁止销售的书籍作出了审查,主观上无侵犯原告作品的故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2014年1月,建工出版社出版发行图书《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第四版,署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2017年1月第六次印刷,字数292千字,定价35元。同期,建工出版社还出版发行有《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等5本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系列用书,均署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字数分别为280千字、240千字、350千字、242千字、417千字,定价分别为33元、29元、41元、30元、46元。该丛书第一版印刷发行时间为2003年1月。 2014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与建工出版社签订有《协议书》,约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委托建工出版社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涉案权利图书,著作权归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所有,专有出版权归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工业出版社销售权利图书按销售码洋的25%支付2014年度上述作品的组稿宣传费用,合计金额230.75万元。2017年9月20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与建工出版社签订《出版物出版合同》,约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授予建工出版社在全世界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涉案权利图书汉字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2018年9月14日,建工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以98元(不含运费)的价格在烟雨阁图书专营店购买到被控侵权图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精编(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精编(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各一本,取得购书发票一张,销售单位盖章为重庆美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该书由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署名“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精委员会编”,2017年7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字数分别为201千字、293千字,定价159元、159元,封面宣传“让您用30%的时间掌握90%的知识”。该书在天猫网站www.tmall.com上亦有销售,显示“月销181,累计评价2944”。 将被控侵权图书与建工出版社的权利图书相关内容进行比对,除个别字句、小段落标题、排版略有差异外,整体章节编排、主要文字内容、图表、计算公式等均相同,没有实质性差异,绝大多数段落是一字不落照搬权利图书相应内容,比例高达90%或以上。建工出版社提供了相应比对表格。湖北出版社没有提供被控侵权图书出版合同、“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精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身份、审稿记录等文件。 湖北出版社辩称被控侵权图书都是依据住建部公布的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编写的考试辅导用书,且内容大多数属于相关领域基本知识,并就此提供了2014年注册监理工程师《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考试大纲、2014年注册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考试大纲、2014年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考试大纲、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科目《三项控制》考试大纲,以及《建设监理概论》部分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部分内容,《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部分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部分内容,《建设工程计价与投资控制》部分内容,以及原告书籍与现有教材对比表。其中有工程监理相关知识内容,但除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规定的知识点及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该等图书主要语言表述、章节体例和文字内容与被控侵权图书均不相同。 另查,在(2016)京0105民初40733号、(2018)京73民终186号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被告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查明: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在其2015年3月出版发行的《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系列图书封面注明“品智课题研究小组编”,封面宣传“让您用30%的时间掌握80%的知识”,其中有90%或以上与建工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第四版相同或近似。 上述事实,有图书、出版合同、公证书、民事判决书、发票、快递单、网页截图、证明、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可信时间戳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精编(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二、被告泸州烟雨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美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天猫网、美题公司官网销售涉案侵权图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精编(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三、被告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泸州烟雨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美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6万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1000元,由被告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泸州烟雨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美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应洪 审判员赵克 审判员陈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素馨
判决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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