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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物流新城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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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少祥、清镇市棚户区改造服务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黔01行终298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钱少祥因房屋征收行政协议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行初3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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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查明,2017年4月25日,清镇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清镇市黑泥哨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征收决定》,征收项目名称为清镇市黑泥哨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清镇市黑泥哨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征收主体为清镇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清镇市房屋征收局,征收实施部门为清镇市物流新城管委会。原告与第三人张仕琴系夫妻关系,位于清镇市,建筑面积为112.60平方米的房屋,经确认为合法建筑。2017年8月10日,第三人清镇市物流新城管委会与第三人张仕琴签订清房征清镇黑泥哨村棚户区改造项目[2016]D-052号清镇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即原告及第三人张仕琴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住宅面积为112.60平方米,应安置面积为168.90平方米。甲方即清镇市物流新城管委会应支付原告及第三人张仕琴2次搬迁费、12个月临时安置费、室内房屋装修、室外装修及附属设施等共计122879.5元。协议第九条“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必须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甲方拆除。逾期不搬迁交房的,甲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停止兑现奖励,乙方未搬离的物品视作放弃。”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选择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16日作出(2019)黔01行初465号行政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另查,原告未在《清镇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名,但张仕琴在签订协议时其亦在现场,且在该协议上捺印。原告钱少祥认为清镇市物流新城管委会伪造了钱少祥的签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清镇物流新城管委会作为征收主体不适格,故诉请:1、确认2017年8月10日清镇市物流新城管委会与张仕琴签订的《清镇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违法并予以撤销;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第三人清镇市物流新城管委会与第三人张仕琴签订涉案房屋征收安置协议时,原告在现场,其应当知道该协议的内容。原告应当在一年内提起行政诉讼。而原告在2019年6月24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原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钱少祥的起诉。 宣判后,钱少祥不服,以“本案应适用两年诉讼时效”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02初338号行政裁定并依法重新审理本案;二、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胡应萍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黄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文玢 书记员王庭凤
判决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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