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莆田市第一医院> 莆田市第一医院裁判文书详情
莆田市第一医院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864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志扬
联系方式:0594-6923553
注册时间:-
公司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龙德井
简介: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
展开
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谢清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3民终1506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清芳及原审被告李美寿、胡国锋、莆田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建工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胡国锋向谢清芳支付工程款450020元,驳回对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谢清芳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李美寿受胡国锋委派与谢清芳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模板施工)项目》,原审认定李美寿代表建工公司签订合同与事实不符。建工公司为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的施工单位,胡国锋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李美寿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2012年8月24日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模板施工)项目》甲方由胡国锋指派李美寿签订,而不是建工公司指派李美寿签订,建工公司既没有在该合同上盖章,也未委托李美寿签订案涉合同。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民初5090号一案庭审质证中,胡国锋陈述“李美寿受胡国锋委派与原告签订合同”,为此,应认定项目经理李美寿系代表胡国锋与谢清芳签订案涉合同,原审认定李美寿代表建工公司签订合同与事实不符。二、谢清芳就案涉合同签订及工程款结算都是与胡国锋协商,谢清芳对胡国锋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也是明知的,合同主体应认定为胡国锋与谢清芳,并由胡国锋承担责任。原审庭审调查阶段,谢清芳已明确陈述与实际施工人胡国锋协商并签订案涉合同,且胡国锋是劳务副科长。根据谢清芳提交的《模板班组(结)算工程量》(2014年12月17日),谢清芳就模板项目工程款也是与胡国锋进行协商结算。为此,从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看,谢清芳都是明知的,合同主体应认定为胡国锋与谢清芳。综上,原审认定建工公司为案涉合同的相对方是错误的。 谢清芳辩称,一、李美寿系代表建工公司与谢清芳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模板施工)项目》,案涉合同相对方系谢清芳与建工公司,双方的建设工程分包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市医院在一审中提交的另案【(2018)闽03民终1826号】《民事判决书》中(市医院一审证据P31第二段)法院已认定事实:“2012年至2015年6月期间,建工公司指派李美寿担任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建工公司也对李美寿系建工公司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没有异议。2、李美寿在一审中提交的本案答辩状也明确陈述其系案涉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其在2012年8月24日系代表建工公司与谢清芳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模板施工)项目》,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3、案涉项目工程款也全部系由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医院扩建工程项目部向谢清芳支付汇款。因此,李美寿系代表建工公司与谢清芳签订案涉分包合同。 二、胡国锋系建工公司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其系代表建工公司与谢清芳对案涉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结算。1、同样市医院在一审中提交的另案【(2018)闽03民终1826号】《民事判决书》中(市医院一审证据P31第二段)法院已认定事实和建工公司文件均确认:胡国锋是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项目部的劳务科副科长,系代表建工公司实际负责案涉项目的施工。建工公司主张谢清芳对胡国锋为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是明知的说法完全没有事实依据。2、胡国锋系代表建工公司向谢清芳出具《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模板班组(结)算工程量》,对谢清芳施工的工程数量、单价、总价款、已付款、尚欠款进行了确认。案涉项目的所有工程款均系建工公司通过项目部账户向谢清芳转账支付,建工公司项目部的汇款金额与胡国锋及项目部人员签署的《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模板班组(结)算工程量》结算金额对应完全一致。3、在2017年工程竣工项目部退出现场后,建工公司结欠谢清芳案涉工程款616020元。此后,谢清芳多次到建工公司催讨工程款,建工公司通过项目部账户分别于2018年2月、2019年2-3月再向谢清芳支付工程款8万元、8.6万元,这样,建工公司拖欠谢清芳的工程款余额为450020元。因此,上述施工合同、结算单、银行转账汇款信息等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谢清芳与建工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以及建工公司拖欠谢清芳工程款45002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胡国锋述称,一审判决建工公司向谢清芳支付工程款是正确的,但是判决胡国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本案建工公司是施工人,胡国锋作为实际施工人,胡国锋挂靠建工公司,对外建工公司是全部合同的主体,已支付工程款都是支付给建工公司,建工公司不仅扣除了管理费还扣除了其他相关费用,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李美寿不管代表谁,建工公司都应当承担向谢清芳支付工程款。建工公司拖欠胡国锋的工程款大概两个亿,胡国锋都是本案讼争建设工程施工的受害方,所以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莆田市第一医院述称,一、本案市医院与建工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对于胡国锋与谢清芳跟建工公司之间的关系,市医院不知情也不认可,结合高院生效判决本案没有认定胡国锋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二、市医院与建工公司之间的施工关系,因市医院至今未收到建工公司提交的财政审核所需材料,工程价款至今未审核结算,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李美寿未作答辩。 谢清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工公司立即向谢清芳支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45002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约51750元);2.李美寿、胡国锋、市医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建工公司、李美寿、胡国锋、市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的施工单位为建工公司,实际施工人系胡国锋。2012年至2015年6月期间,建工公司指派李美寿担任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项目经理。 2012年8月24日,李美寿在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项目部作为甲方、谢清芳模板施工队作为乙方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模板施工)项目》签章处作为甲方代表签名,谢清芳在合同签章处作为乙方签名,合同就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病房大楼)模板部分劳务相关分包事宜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把施工项目转包给其他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内容:1.配合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楼层间轴线引测及标高测量放控制线,开间等轴线由班组自行放样。2.模板场外、场内的运输、装卸,按施工设计图纸要求制作、安装模板的全过程。3.框架间拉结筋模板钻孔,配合幕墙及水电等工种进行预埋工作。4.为人货梯卸料平台提供模板并钉牢铺设。合同价款按设计图(或更改图)中的砼与模板实际接触面计算面积(扣除所有洞口),按每平米45.8元人民币。全部模板进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天内预付60%备料款(该备料款在第1、2、3次进度款中按比例扣回),施工进度款按上月完成量支付80%,待主体结构封顶后30天内支付10%进度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7%余款,余款3%待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单位工程合同竣工时间为2014年元月31日。合同签订后,谢清芳组织人员进行模板工程施工,并于2014年施工完毕。 《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模板班组(结)算工程量》上载,莆田市第一医院病房大楼模板全部工程量合价5824847元、现场基座及零星签证合价11689元、现场施工员签证出料平台铺设合价9000元、现场施工员签证:出料平台安装模板门框合价12000元,合计5857536元。2016年1月14日,林淑芳在核算一栏中签名并注明“工程量总结算,请财务按合同拨付进度款。”2017年4月24日,蔡华香确认,至2016年12月30日止已付谢清芳5241516元,未付款为616020元。2018年1月18日,胡国锋在上述内容下签字并备注:“请华香核对完毕后签字,该项目因市医院及市建未按合同支付!请清方与市建工协调解决。”2018年1月30日,案外人蔡华香签字并备注“经过再次审核,无误未付余额陆拾壹万陆仟零贰拾元整(616020元)。” 2017年2月9日,建工公司向胡国锋发出《关于“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莆建工[2017]14号),撤销胡国锋“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项目劳务副科长的职务,并将该项目的后续工程收回自行组织施工。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病房大楼)于2017年11月7日竣工验收。建工公司与市医院尚未对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进行结算。 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医院扩建工程项目部分别于2018年2月、2019年2-3月向谢清芳支付工程款80000元、86000元,尚欠模板工程款450020元。谢清芳经催讨未果,于2020年1月4日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李美寿代表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项目部与谢清芳就莆田市第一医院病房大楼模板工程承包事项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模板施工)项目》,将案涉工程项目的模板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2012年8月24日,《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模板施工)项目》签订时,李美寿系建工公司指派的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的项目经理,该合同甲方为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项目部,谢清芳向法院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的汇款方也是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医院扩建工程项目部,上述证据表明,《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模板施工)项目》的合同相对方应为谢清芳与建工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病房大楼)于2017年11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应视为谢清芳完成的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病房大楼)模板工程经验收合格。建工公司辩称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前述已认定案涉合同相对方为建工公司和谢清芳,故应由建工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模板班组(结)算工程量》中,胡国锋指定蔡华香确认未付款为616020元,而此后建工公司于2018年2月、2019年2-3月期间向谢清芳支付了166000元,故谢清芳主张建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50020元,法院予以支持。谢清芳主张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谢清芳未能举证证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参照合同约定,建工公司应于验收后一年内付清余款,即2018年11月6日前付清余款,故建工公司应支付工程款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谢清芳主张李美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李美寿是建工公司涉案工程项目部经理,其代表建工公司签订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谢清芳主张胡国锋承担连带责任,因胡国锋于案涉模板工程施工期间为实际施工人,故该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谢清芳主张市医院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建工公司与市医院尚未结算,无法证明市医院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故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清芳支付工程款450020元及该款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胡国锋对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谢清芳对李美寿、莆田市第一医院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谢清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7.7元,减半收取计4408.85元,由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胡国锋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建工公司、谢清芳均无异议。胡国锋对“建工公司与市医院尚未对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进行结算”有异议,认为市医院与建工公司已经结算,市医院自认工程款是407942785元,胡国锋认为本案的工程款应当是五亿多。市医院提出以下异议:1、“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的施工单位为建工公司,实际施工人系胡国锋”,市医院不认可实际施工人系胡国锋;2、“2012年8月24日,李美寿在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项目部作为甲方……”,市医院不知情,也不认可;3、“2017年2月9日,建工公司向胡国锋发出《关于“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莆建工[2017]14号),撤销胡国锋“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项目劳务副科长的职务,并将该项目的后续工程收回自行组织施工。”市医院不清楚,说明本案没有证据显示胡国锋是实际施工人,反而说明是劳务副科长;4、“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医院扩建工程项目部分别于2018年2月、2019年2-3月向谢清芳支付工程款80000元、86000元,尚欠模板工程款450020元。谢清芳经催讨未果,”市医院不知情。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国锋、市医院对一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未提供相关反驳证据予以推翻,且市医院是否知情并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故胡国锋、市医院的上述异议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817.7元,由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林天明 审判员黄征 审判员翁国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余凰丹
判决日期
2020-12-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