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 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庞延庆
联系方式:0538-5088201
注册时间:2015-12-18
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开发区
简介:
机器人、机械手、自动化装备及生产线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咨询、系统集成、工程安装、销售及服务;机械式停车设备、智能停车系统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及销售;机械式立体停车智能车库系统工程总包(含设备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国家专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洪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991民初121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洪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果、高广彬,被告保定市洪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才、王利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设备款2000625元及162717.5元,共计2163342.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洪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约定甲方(本案被告,以下同)购买乙方(本案原告,以下同)2层升降横移设备用于鑫泰园小区地下机械式停车设备项目,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337500元;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00元作为定金;设备钢构到达甲方现场后于5日内或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后(以先到者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再付进度款55125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达到当地特种设备检测院验收标准后七日内或签订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后(以先到者为准),甲方向乙方再支付合同总价款40%;设备通过当地特种设备检测院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后三日内或签订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后(以先到者为准)甲方向乙方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即584375元;剩余5%总价款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双方同时对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双方责任、检验及验收、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截至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被告尚欠设备款2000625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被告的行为既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也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保定市洪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宣读的合同约定部分符合事实,因我们与施工单位有纠纷,造成了施工单位不配合我们验收,造成了机械车位无法安装,才造成工程款延期,现在把所有设备已经拉到了现场,就在现场放着没有安装,这是我们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4份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销售、安装合同》。 被告(甲方)购买原告(乙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项目,总标的是233.75万元,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00元作为定金,乙方收到甲方定金后开始计算工期;设备钢构到达甲方现场后于5日内或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后(以先到者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再付进度款55125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达到当地特种设备检测院验收标准后七日内或签订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后(以先到者为准),甲方向乙方再支付合同总价款40%; 设备通过当地特种设备检测院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后三日内或签订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后(以先到者为准)甲方向乙方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即584375元;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与验收合格后12个月期满之日后5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因甲方安装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或进场后因现场交叉施工而导致设备安装、调试停滞,乙方无责且交货时间相应顺延;双方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2019年2月18日、3月7日和8月15日被告分三次支付原告货款22万元,因被告原因导致设备无法安装,原告也没有将设备交付给被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107元,由原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长孟宪彬 人民陪审员张茂乾 人民陪审员安儒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阳
判决日期
2020-12-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