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与孙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1302执4242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与孙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做出的(2019)苏1302民初6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孙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0号普通柴油662.5吨;如不能返还,则赔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3047000元及利息(以304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2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196元。由于孙博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3501590元。
本院在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与孙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或短信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孙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博未实际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本院自2020年10月12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博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保险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0年11月9日,本院前往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址宿城区项里花园西区14幢303室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博,孙博非该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孙博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目前仍在监狱服刑。
4、2020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博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3804.89元,并拨付国库,作为本案的执行费用。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501590元,但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孙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朱洋
审判员沈金龙
审判员李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凡奇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