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2执恢5299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鸿兆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69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鸿兆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四十五万九千五百六十四元九角三分;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五万一千零六十二元七角六分等。因未查找到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北京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833元,现该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北京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鸿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鸿兆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北京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鸿兆置业有限公司有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贾秋春
审判员黄建平
审判员许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鑫涛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