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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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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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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娟、刘立军等与保定市满城区水利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607民初1637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娟、刘立军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水利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娟、刘立军于2020年11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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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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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准许张娟、刘立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娟、刘立军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孙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赵田茂 书记员杨策
判决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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