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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章俊
联系方式:0794-8283385
注册时间:1989-11-10
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岳观34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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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702民初4841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正安赣州分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抚州临川一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抚州临川一建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联正安赣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抚州临川一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联正安赣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87346.0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3587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承建的赣州市水西有色冶金基地职工生活服务中心一期(酒店、10#楼、11#楼)工程中消防安装项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所有消防安装工程,被告却不愿与原告就已完成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经原告自行核算,案涉项目酒店、10#楼、11#楼消防安装工程款为1871744元,扣除管理费27.5%,剩余工程款为1357014元,另外,赣州市水西有色冶金基地职工生活服务中心酒店自动报警工程系统工程款304000元及其他费用26332元(签证),以上合计工程款1687346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4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87346.04元。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已取得的案涉工程的所有款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上述拖欠的工程款,被告均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抚州临川一建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主张的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工程款金额应当以业主审计为准,酒店最终结算款为1563329.36元,10#楼工程款为85593.558元,11#楼工程款为133259.214元。对于被答辩人主张的报警系统费用,也应当以审计结果为准,因为施工协议约定的施工内容是自动报警工程属于施工协议的内容,应当适用施工协议中约定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也就是以审计为准,最终报警系统审计工程款为253937.93元。我公司除了支付140万元工程款外,还通过案外人谢柳于2017年8月31日代为支付4万元,被答辩人未予以扣减。综上,最终尚未结算的工程是106019.98元;2、本案中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金。因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一直未完成工程款的结算,导致答辩人无法确认原告剩余多少工程款未支付以及质保金的数额,答辩人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不存在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相反,本案中被答辩人未按期完成工程量导致工期延误,已经违约,答辩人也提起反诉,请求法庭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抚州临川一建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33万元;2、判令反诉被告将消防设备的购买发票原件交付给反诉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针对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抚州临川一建公司提起的反诉,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联正安赣州分公司辩称,1、反诉原告述称因反诉被告管理不当施工人员不稳定导致进度缓慢没有事实依据。2012年3月25日,施工协议签订的时候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杨长烽,之后杨长烽因资金管理不到位又将该项目转让给连东,之后连东因为资金管理问题又转让给谢柳,因此,频繁更换实际施工人是导致案涉工程施工缓慢的原因,2014年5月8日案涉工程的10#、11#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进一步印证反诉被告不存在管理不当施工人员不稳定的情况;2、反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能证明2016年9月18日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联合自检结论为合格,相反,该报告不能证明反诉被告未在水西酒店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图纸中消防工程剩余工程量及消防调试工作,达到消防验收标准。反诉原告未举证证明2016年6月1日之前案涉消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证据。因此,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违约证据不足。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联正安赣州分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2013年3月25日,原告和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抚州临川一建公司签订消防安装项目施工协议,协议约定:1.由甲方即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抚州临川一建公司将赣州市水西有色冶金基地职工生活服务中心一期(酒店、10#和11#楼)工程的自动报警、自动喷淋、消火栓、机械排烟系统及发包人要求增减的工程内容,发包给原告。2.合同价款以业主最终审计为准。工程款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80%工程款,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17%工程款,余款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3.工程质量应达到业主和甲方规范要求;4.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按财政审计结果总量的27.5%作为工程管理费,所有税费及行业规定的收费均由甲方负责。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5年6月18日,原、被告就赣州市水西有色冶金基地职工生活服务中心一期酒店自动报警工程签订一份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该自动报警工程,包材料包人工包施工包验收,按304000元包干,工程竣工后支付80%工程款,验收合格后支付15%工程款,余5%工程款一年后付清。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开具金额为334451.82元税票。原、被告均在两份合同上签字盖章。2016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水西酒店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抚州临川一建公司应在2016年3月1日起一个星期内向乙方中联正安赣州分公司预付工程款200000元,乙方应当自预付款到账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图纸中消防工程全部工程量,并于2016年6月前达到消防专项验收标准。否则每延迟一天罚款5000元。消防工程初验合格后,甲方申报的进度款到账后按双方原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此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于2016年3月9日支付了预付工程款2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2014年5月8日,赣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对10#、11#的消防工程进行资料审核即现场检查测试后,出具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的函。2017年1月5日,赣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对酒店工程(含消防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进行了消防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意见书。2019年5月17日,赣州市章贡区基建审计中心接受赣州市场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水西有色冶金基地职工生活服务中心一期(酒店、10#、11#)工程进行了审计并出具赣区审基[2019]28号审计报告。酒店中标价为1631469.94元,送审价(初审价)为1597766.33元,审计核减金额为144858元,酒店签证费用23880.07元,酒店火灾自动报警工程253937.93元。10#、11#工程金额审计报告未单列。 另查明,2020年11月19日原、被告在本院组织下进行了对账确认:1.10#消防工程款为94562元,11#消防工程款为148953.9元,均包含了取费系数9%;2.双方对酒店消防工程取费系数7.6%、审计核减金额144858元没有异议;3.双方一致确认,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1440000元
判决结果
一、由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91276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联正安赣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07元(已减半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已减半收取),合计6632元,均由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和副本共两份,并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宋继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钟艳
判决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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