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民终156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建筑公司)、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科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文、原审被告贵州贵安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原审第三人杨明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4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4民初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0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赵传毅
审判员干秋晗
审判员潘育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瑶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