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航天万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甘执复187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武威航天万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航天万源公司管理人)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峪关中院)在执行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重工)与武威航天万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万源公司)、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0)甘02执异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查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甘执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30日以(2018)甘民初12号对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威航天万源电机制作有限公司、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指定由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嘉峪关中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嘉峪关中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15日扣划葛洲坝电力公司存款共计32290613.97元,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26日分别支付西部重工31063136.82元、1227477.15元,两笔共计32290613.97。2019年8月1日,该案终结执行。2020年5月13日,航天万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异议人提出返还的3240万元执行案款,已分别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26日向西部重工支付完毕,案件已于2019年8月1日终结执行。异议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武威航天万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航天万源公司管理人申请复议称,嘉峪关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认为案件已于2019年8月1日终结执行,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了管理人的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航天万源公司与西部重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并未向航天万源公司及管理人送达包括终结执行裁定在内的相关执行裁定,因此,对航天万源公司而言,该案并未终结执行,嘉峪关中院对航天万源公司管理人的执行异议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以上复议理由,请贵院撤销嘉峪关中院作出的(2020)甘02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指令嘉峪关中院对航天万源公司管理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西部重工答辩称,1、复议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执行异议,已丧失异议申请权利,应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嘉峪关中院已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甘02执恢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执行,故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2、执行法院扣划的3240万元系裁定协助义务人对申请执行人承担的责任,与复议申请人无关,复议申请人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嘉峪关中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指定执行的西部重工与航天万源公司、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嘉峪关中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航天万源公司对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共计32290613.97元,并分别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26日支付西部重工31063136.82元、1227477.15元,两笔共计32290613.97。2019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西部重工向嘉峪关中院申请撤回执行。2019年8月1日,嘉峪关中院作出(2019)甘02执恢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甘02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2019年8月2日,嘉峪关中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2019)甘02执恢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是否向被执行人航天万源公司送达,执行卷中无送达回执反应。
本院另查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人)武威市凉州区鑫瑞博五金机电销售部、民勤航天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航天万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甘0602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甘0602民指1号《决定书》,指定甘肃开元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航天万源公司管理人
判决结果
一、撤销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2执恢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二、指令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威航天万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志钧
审判员高子文
审判员程殿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小东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