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志刚与被执行人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内0526执2129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251200.5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被本院实际控制且年限已达八年,无法处置亦无处分价值。
向扎鲁特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且属农村宅基地,无法处置。
四、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做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2020)内0526执21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姜国盛
审判员包海山
审判员开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越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