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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成刚
联系方式:025-85577777
注册时间:2005-04-05
公司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费庄组88-89办公室
简介:
公路、桥梁、市政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养护维修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隧道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环保工程施工;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钢结构制造、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机械设备销售、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建材检测;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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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雨发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1民终123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发建设公司)因与上诉人滁州市南谯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被上诉人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8)皖1103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雨发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涉案工程中标价为4633315.74元,送审价5525632.89元不包括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不认可的土方量。涉案合同约定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应按实结算工程价款。2.《南谯区章广镇盂洼村现状图》是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提供。《南谯区章广镇盂洼村竣工图》是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委托第三方现场测绘完毕后,由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确认后交给上雨发建设公司。本案鉴定结论应依据《南谯区章广镇盂洼村现状图》和《南谯区章广镇盂洼村竣工图》。3.案涉工程于2012年10月25日开工,于2013年8月25日竣工,雨发建设公司2015年1月12日递交审计资料,由于审计部门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应案涉案工程款审计完毕,利息应自2015年1月12日开始计算。5.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是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原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南谯分局)的内设机构。雨发建设公司已收到工程款3701010元,也是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的负责人将待付款项批复后,直接通过南谯区财政局支付,涉案工程款的最终结算也是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与雨发建设公司交涉,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应当作为本案适格被告。6.雨发建设公司缴纳的鉴定费130000元是基于工程结束竣工验收后送审价为基数。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远远超过送审价,鉴定费应由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和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承担。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 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辩称,1.涉案工程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由雨发建设公司中标承建,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不存在隐瞒工程量。2.雨发建设公司在上诉状中称,2017年10月17日在“章广镇盂洼村示范项目对账”中明确了“四方一致同意,按原施工单位标的审计决算,把审计尚未认可的按竣工图到实地核对”,与事实不符。上述只是一次会议记录,四方签字仅代表参加了会议,并不代表同意雨发建设公司的观点。3.章广镇盂洼村农村土地整治工程应当遵循高挖低填原则。雨发建设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载明,土地平整土方量为219222立方米,鉴定机构鉴定的土方量为219222立方米,案涉工程土方量已计算在合同价款里,如有变更、增量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建设单位签证确定,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列出的计算方法一和方法二为工程争议金额均是错误的,无论是按规划图计算,还是按竣工图计算都脱离了实际,违反了土地平整中挖填基本原则,两种方法均存在土方外运情形。雨发建设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并不存在土方外运的事实。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误差风险,规划土地平整范围内按图施工的,土方工程量一律不予调整,未按图施工的造成工程量减少的,相应核减,对整体工程造成影响的要返工的,费用自理,工程量不予增加。鉴定机构列出的争议计算方式,均违反施工合同约定。4.涉案工程的审计报告出具的日期为2019年8月28日,雨发建设公司主张的利息应自鉴定报告出具之日开始计算。5.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不是涉案合同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不承担合同义务,一审法院认定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不是适格被告并无不当。6.鉴定费的承担由法院依法处理,雨发建设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上诉请求:1.对涉案工程争议金额407200.50元不予认定;2.工程款的利息应调整为2019年8月22日(工程造价鉴定书出具之日);3.一、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依法裁决。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酌定采信计算方式二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也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鉴定机构按照《现状图》和《规划图》,得出争议金额为407200.50元,与实际工程量不符,违反田块平整挖填方平衡原则(挖方161.664万方,填方0.6364万方,挖填方量不平衡,这是不现实的)。2.所谓的争议土方工程量价款,已包含在鉴定造价中,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决算土方工程量为21.9222万方,鉴定土方工程量为21.9222万方,不存在额外还有争议土方量。3.招投标文件中也包含土方量,若有增量需“四方”签证确认(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审计方)。4.雨发建设公司中标价为4633316元,送审价5525630元,审计价3706280元,鉴定机构鉴定价是4431107.64元,一审法院将不存在争议的407200.50元纳入工程款中,造成涉案工程价款为4838308.14元(4431107.64元+407200.50元),与实际不符。5.鉴定机构是专业部门,其应作出是与非的判断。既然鉴定机构认为有争议,说明证据有瑕疵,或证据不充分,法院不应当认定争议部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雨发建设公司有新的证据能解决争议问题,可另行起诉。二、雨发建设公司主张的利息应自鉴定报告出具之日,一审法院按雨发建设公司首次起诉日期计算利息不当。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 雨发建设公司辩称,1.鉴定机构按照《现状图》和《规划图》得出的争议金额不能作为涉案工程的判决依据,涉案工程应以《现状图》和《竣工图》计算的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一审法院以《规划图》替代《竣工图》对案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进行审计,与客观事实不符。2.争议的土方量价款并不包含在鉴定报告中确定的造价中,鉴定书中载明的决算土方量是案涉工程招标时的土方量。3.涉案工程于2013年8月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依据合同约定,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应在2014年下半年付款,雨发建设公司于2015年1月将竣工材料交相关部门审计,由于审计部门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案涉工程款的审计。故雨发建设公司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的上诉请求。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述称,同意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的上诉意见。 雨发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支付工程款7878945.26元、评估费130000元,合计8008945.26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7878945.26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0月24日,雨发建设公司与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对中标价格为4633315.74元、工程量的计算误差风险评估、规划土地平整范围内按图施工的土方工程量一律不予调整及结算价计算方式等内容作了约定。涉案工程于2012年10月25日开工,竣工时间为2013年8月25日。2016年1月21日,滁州市南谯区审计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滁州审信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一标段工程出具的滁审造价字(2016)8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其审核结论为:该工程合同价款4633315.74元,施工单位原报竣工结算为5525632.89元,经审核后为3706280.81元。2016年4月26日,滁州审信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滁州市南谯区审计局出具了撤销函,自行决定将其作出的滁审造价字(2016)8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予以撤销。2018年7月,雨发建设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8月22日,安徽世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书》,对涉案工程一标段工程造价如下:1.造价确定部分4431107.64元;2.争议留待法院处理部分(1)按照《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现状图》和《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竣工图》计算争议金额为7147837.62元;(2)按照《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现状图》和《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规划图》计算争议金额为407200.50元。雨发建设公司已收到工程款数额为3701010元。 另查明,监理单位安徽省江河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高文胜2017年11月23日的问话笔录中陈述:工程签证上只有我们监理盖章,没有建设单位盖章的签证都是不算数的,必须经四方盖章确认;现在只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工程量,我监理单位也同意在工程签证上补盖章;即便施工单位实际做的工程量,但是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或者不给予补签证的,我监理单位也是不认可的。 一审法院认为,一、雨发建设公司与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之间签订的《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在组织双方进行造价审计过程中,鉴定机构对土地整理工程造价提出两种计算方式,即计算方式一,按照《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现状图》和《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竣工图》计算,工程价款为11578945.26元(造价确定部分4431107.64元+争议金额7147837.62元);计算方式二,按照《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现状图》和《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规划图》计算,工程价款为4838308.14元(造价确定部分4431107.64元+争议金额407200.50元),两种计算方式相差6740637.12元。一审法院酌定采信计算方式二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理由是:(1)计算方式二以现状图和规划图加签证变更相结合作为鉴定依据,该种方式计算结果与客观实际较为吻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分析得出现状图和规划设计图高程大致一致,大致满足土地整理中的高挖低填原则;(2)计算方式一以现状图和竣工图作为鉴定依据,该种方式存在大量违背常理的事实,比如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分析得出挖方工程量为1616639.5m3,填方工程量为6363.6m3,与土地整理中的挖填方基本平衡原则相违背。雨发建设公司已收到工程款数额为3701010元,故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还应支付工程款1137298.14元(4838308.14元-3701010元)。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问题,因双方就工程款结算相持不下,一审法院确定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6日雨发建设公司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损失。 二、关于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诉讼主体问题。雨发建设公司与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有《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仅是土地整理过程中承担业务指导者和具体落实者的职责,其指导和落实的结果由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接受,故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案经一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滁州市南谯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土地整理工程款1137298.1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2月6日向法院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鉴定费130000元,由滁州市南谯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承担20000元,该款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驳回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863元,由滁州市南谯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担10000元,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863元。 二审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71元,由上诉人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7863元,上诉人滁州市南谯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担74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孔德敬 审判员付广永 审判员李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倩倩
判决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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