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升、黑山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0726民初15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于升诉黑山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山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旋一号分公司、焦长英、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升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黑山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山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旋一号分公司、焦长英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0)辽0726民初1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黑山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山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旋一号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如余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由于所查封财产(房屋)为轮候查封,首次查封的申请人为焦长英,现查封财产(房屋)已进入执行程序,故于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焦长英申请执行的(2019)辽0726民初2413号民间借贷案件执行拍卖款中的460万元进行财产保全,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焦长英申请执行的(2019)辽0726民初2413号民间借贷案件的到期债权46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王立新
人民陪审员张亚芝
人民陪审员孟立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奇业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