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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298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源
联系方式:0553-2533501
注册时间:2002-08-20
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龙庵工业区华菱大道1号
简介:
电线电缆、电热电器、电力电器、电力物资生产、销售、研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包装材料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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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与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304民初2774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简称中水电缆)诉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科电力)、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菱电缆)、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新投资)、第三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菱高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水电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良、戴顺民,被告中科电力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千仟,被告华菱电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辉,被告高新投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第三人中菱高科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撤销(2020)皖0304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判令追加三被告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执行案件,因第三人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查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4月10日被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并签发了(2020)皖0304执176号之一的裁定书。经原告调查发现,第三人于2019年12月19日核准登记,出资股东为三被告,分别为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为18600万元,占62%;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为8400万元,占28%;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为3000万元,占10%。三被告目前均没有任何出资,根据其公司章程约定于2026年10月26日交纳出资。由此,第三人实际根本没有任何资金用于经营,而大量从社会采购巨额物资,是变相的欺诈,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应当责令第三人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承担出资义务。故原告在此要求法院恢复执行并追加上述三被告为被执行人,在认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原告中水电缆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20)皖0304执异19号裁定书,证明提起执行异议的缘由。 2、(2020)皖0304执176号之一裁定书,证明第三人中菱高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皖0304民初3267号调解书,证明中菱高科欠原告的债务金额。 4、工商登记档案,证明三被告系第三人的股东且未缴纳注册资本,导致第三人事实上处于零资产状态。 被告中科电力答辩称:中科电力作为中菱高科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为2026年10月26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中科电力已经履行部分出资义务,中菱高科未就股东变更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中菱高科已具备破产原因。 被告中科电力未提交证据。 被告华菱电缆答辩称:不能证明中菱高科具有破产条件,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无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自己已经不是股东,2019年6月4日已转让给中科电力和唐晓龙。 被告华菱电缆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两份股份转让协议、股东大会决议,证明2019年6月4日将2700万股份转让给中科电力,将300万股转让给唐晓龙个人。 2、(2019)皖0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同类案件判决股东出资不存在加速到期,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告高新投资答辩称:中菱高科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具有破产条件。2019年6月4日将股份已转让给中科电力。 被告高新投资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2、股份转让协议、股东大会决议,证明2019年6月4日已将股份转让给中科电力,不应当承担股东的补偿责任。 第三人中菱高科答辩称:公司正常运营,尚未达到破产条件。 第三人中菱高科未提交证据。 经本院主持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第三人质证意见及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中科电力质证意见为对四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暂无可被执行财产,不能证明达到破产条件;被告华菱电缆质证认为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中菱高科达到破产,2019年4月已将全部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自动生效,工商登记不需要变更;被告高新投资质证认为工商局答复股份转让工商登记不需要变更,协调高新区管委会督促第三人尽快进行审批变更公司性质;第三人认为只是暂无资产可供执行,不是完全没有资产。本院认为,原告所举四份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华菱电缆、高新投资所举证据,原告认为工商登记目前仍然显示其为股东,即使退出,按照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其仍应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中院判决书是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前所判,与该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工商登记目前华菱电缆、高新投资仍然显示其为股东;(2019)皖0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0304民初326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经双方友好协商,现确认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货款9286558元。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6558元;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2020年1月30日前向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0000元;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2020年2月28日前向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0000元;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2020年3月30日前向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0000元;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0000元;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2020年5月30日前向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0000元;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0000元;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0000元;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2020年8月30日前向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0000元;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0000元;二、若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一期逾期履行,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所有货款申请强制执行;三、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本诉请求,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反诉请求,双方就此次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四、本诉诉讼费82019元,减半收取41009.5元,由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16544.53元,由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在调解履行义务期限内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以(2020)皖0304执176号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第三人未主动履行债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房产、公积金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第三人的财产状况,反馈结果均显示第三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向第三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原告提交的第三人营业执照、章程资料查明:第三人成立于2016年11月1日,股东分别为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为18600万元,占62%;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为8400万元,占28%;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为3000万元,占10%,出资期限均为2026年10月26日。杨坤生为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职公司总经理。 另查明:本案原告中水电缆在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本后,提出书面申请追加三被告为被执行人,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追加被告无法律依据,以(2020)皖0304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定,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2020)皖0304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 二、追加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原告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 三、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18600万元、8400万元、30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皖0304民初3267号民事调解书中所负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水电缆(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019元,由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聂红梅 审判员蒋涛 人民陪审员王侠一 二0二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硕
判决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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