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0802执901号之五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李永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以(2020)桂0802执901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永华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李永华已履行义务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永华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覃子颜
审判员葛娟
审判员刘江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育卓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