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桂1321民初835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忻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忻城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与被告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社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忻城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忻城县储备粮管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8元,减半收取计2729元,由原告忻城县储备粮管理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蒋建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蓝彬华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