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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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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振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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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天等县城关中医院、天等县卫生健康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1425民初1710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天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太华公司)与被告天等县城关中医院(以下简称天等城关医院)、天等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天等县卫健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太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阙永东、张福霖,被告天等城关医院法定代表人农志伟、天等县卫健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广西太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天等城关医院向广西太华公司支付货款520802.3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货款520802.3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利率从2019年1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天等县卫健局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天等城关医院、天等县卫健局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天等城关医院分21次向广西太华公司购买药品,合计货款1071802.30元,口头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但天等城关医院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仅于2017年4月20日、7月10日、8月23日、9月27日、10月23日、12月7日、12月19日共7次各支付10000元、30000元、50000元、50000元、70000元、50000元、29000元;2018年1月4日、2月13日、3月12日、4月4日、4月24日、6月5日、7月5日、8月29日共8次各支付50000元、30000元、50000元、30000元、12000元、3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19年1月10日支付10000元,合计共支付货款551000元外,尚欠货款520802.30元。案经多次派员催收均未果,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天等城关医院系天等县卫健局(原天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举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天等县卫健局作为天等城关医院的主管部门,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诉请。广西太华公司为其陈述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营业执照、对账确认函,发货清单、发票、医疗机构名称等证据予以证实。 天等城关医院、天等县卫健局共同辩称,承认广西太华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购买药品及尚欠货款520 -3- 802.30元的事实。但认为买卖合同过程中双方对利息或违约金没有任何约定。故不同意支付利息。天等城关医院前身为“天等联合诊所”,1996年原天等县卫生局以“天等联合诊所”为班底,授权成立“天等县中医院”,2001年3月23日经天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登记,机构名称为“天等县中医院”,法人为赵治民。2005年3月21日才变更为“天等县城关中医院”,法人为赵治民。2007年3月27日法人又变更为农志伟至今。天等城关医院隶属集体性质,行政上归天等县卫健局管辖,经济上完全独立自主,自收自支,不享受国家财政拨款待遇,多年来基本依赖药品厂家、公司的资金来投资即用未付款药品厂家药款来投资。经初步核算目前负债总额为3940502.65元,其中拖欠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补助款 55000元。综上,天等城关医院属集体性质,自主经营,天等县卫健局只是作为主管部门,在业务上进行管理,所欠的药费由天等城关医院偿还,现因无法偿还需按程序对天等城关医院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再进行偿还。 天等城关医院为其辩解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等证据予以证实。 天等县卫健局为其辩解向法庭提供了单位备案申请书,法人登记、变更申请书,卫生局任命文件、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等证据予以证实。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调取如下证据:1.关于注销天等城关医院执业登记情况说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各1份,证明天等县卫健局已依法核准注销天等城关医院执业登记的事实;2.天等县编制办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天等城关医院成立、单位性质、及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目前处于被冻结状态,至今没有收到要求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 -4- 书》登记相关申请的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及对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天等城关医院分21次向广西太华公司购买药品,合计货款1071802.30元。天等城关医院从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先后共支付货款551000元。后经双方于2019年8月18日结算核实,一致确认尚欠货款520802.30元。 另查明,天等城关医院前身为“天等县中医院”,于2001年3月23日经天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登记,赵治民被任命为院长,系单位法定代表人。2005年3月21日经申请,“天等县中医院”才变更为“天等县城关中医院”,法定代表人为赵治民。2007年3月27日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农志伟。2019年9月9日,天等城关医院以该单位属股份制私营医院,资金、技术及配置严重不足,导致年度校检不合格为由向天等县卫健局申请注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2019年10月22日天等县卫健局作出天卫医准(2019)53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注销执业登记。天等城关医院系天等县卫健局管理的自收自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仍显示农志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目前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处于被冻结状态。天等城关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至今没有真正注销。天等城关医院隶属集体性质,行政上归天等县卫健局管辖,经济上完全独立自主,自收自支。 -5-
判决结果
一、天等县城关中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尚欠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20802.3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以520802.3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 -7- 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0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04元,由天等县城关中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德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建莹书记员黄福坤 -8-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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