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恒宝昌(上海)铜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05执10661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恒宝昌(上海)铜材有限公司、恒宝昌有色金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5民初1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货款2460万元,并以2460万元为基数支付违约金,支付律师费20万元。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申请执行人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上述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恒宝昌有色金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乐嘉路57号403、404房、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乐嘉路57号303、304房、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乐嘉路61号201K、303K房的房屋产权。对于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本院已作轮候查封,并向首封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因被执行人恒宝昌(上海)铜材有限公司、恒宝昌有色金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于本案的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本院(2020)粤0105执106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芬
审判员林少宁
审判员孙雪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陈艾明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