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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政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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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政管理处与孙波、刘中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2002民初2559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资阳市市政管理处与被告孙波、刘中友、孙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资阳市市政管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43784.09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被告孙波伙同被告刘中友在资阳市雁江区盗窃铜芯电缆线;当月,被告孙波又伙同被告孙建在资阳市雁江区盗窃铜芯电缆线。根据资雁价认(2020)22号价格认定意见书,两次盗窃的铜芯线长度为400米,价值33347.84元。雁江区长寿路的被盗线路已经修复完毕,使用的是VJV(3*35+2*16)型铝芯电缆,单价14元/米,长度430米,价值6020元。经核算,被盗线路修复工程竣工结算总价10436.25元(含材料费、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三被告的盗窃行为,造成原告管理的市政设施损害后果,为维护原告所代表的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项和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应赔偿被盗铜芯线的价值及线路修复费用,共计43784.09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资阳市市政管理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叶志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雨蔚 书记员蒋雁翎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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