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绍成与云南兴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2331民初2090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绍成与被告云南兴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绍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南兴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原告的施工费和材料款合计人民币140882.30元(其中施工费80460.30元,材料款60422.00元);2.判令被告云南兴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款项140882.30元被拖欠两年零六个月的利息17610.28元(年息5%);3.判令第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对云南兴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云南兴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1.2016年云南城通网络建设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云南兴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派驻楚雄负责人徐从军找原告组织农民工为公司承建易武高速公路禄丰县境内路段占地范围内移动公司线路的迁改工程,工程进行中双方补签了《工程施工委托协议》。工程完工后,云南城通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付给杨绍成施工费50000.00元后就一直拖欠不付。2017年4月8日双方做了结算,但云南城通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仍不付款。后原告找楚雄移动分公司解决,经移动公司督促,云南城通网络建设有限公司派杨银华来解决,双方于2018年2月8日再次结算,云南城通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书面承诺支付施工费150000.00元,其结果只支付了120000.00元就再也没有支付。按双方认可的2018年2月8日的结算,云南城通网络建设有限公司还欠原告工程款80460.30元。2.在工程建设中,因为云南城通网络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材料支撑,高速公路上的通信线路迁改又刻不容缓,就叫原告到处去借用材料,说以后拉来赔,但工程完工后一直没有赔,施工负责人杨银华说赔材料不现实了,叫原告处理,以后算钱给原告,但是至今未给。云南城通网络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材料款合计60422.00元。3.被告云南兴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跟原告最终结算日是2018年2月8日,当时承诺马上付款,但至今未付,导致原告借款付工人工资。因此从2018年2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共两年零六个月的时间理应由被告云南兴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所欠款项140882.30元的利息17610.28元。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云南兴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施工合同纠纷,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是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699号融城金阶广场D座1801室,依据民诉法的上述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云南省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慧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亚娟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