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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乾
联系方式:0512-63312303
注册时间:2003-12-23
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8号*
简介:
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市政设施养护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古建筑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城市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管道及各类民用管道的检测、修复、养护;绿化养护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河流、湖泊水域污染治理;河道保洁服务;水生态环境治理与运营维护;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建筑材料销售。(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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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勇与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勇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9民辖终177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勇,原审第三人刘伟、金洪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4民初10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光华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以管辖权异议处理需要为由追加第三人刘伟、金洪生参加诉讼属程序错误,因为在程序审中无需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2.本案中明显存在协议管辖,但一审法院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是错误的,因为刘伟与金洪生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由协议签约地即昆山法院管辖。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的除外。由于受让人周勇是知道该协议管辖约定的,因此,该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管辖对受让人周勇是有约束力的。3.周勇起诉的权利来源于案涉债权转让合同,其即应当受合同管辖协议的约束,故本案应当适用协议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迎付 审判员孙曙光 审判员郑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周洋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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