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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国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毛传漳
联系方式:18310831300
注册时间:2015-11-09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4号15层1501内12-16房间
简介: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金属矿石、燃料油、金属材料;天然气供应;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翻译服务;销售食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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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泰达(天津)能源有限公司与中经国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16民初36323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经泰达(天津)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经国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经泰达(天津)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纳出资款39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9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为394831元);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8日,被告与案外人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原告。公司章程约定,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08万元,持股比例为51%,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出资义务;被告认缴出资392万元,持股比例为49%,出资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履行出资义务。故成讼。 被告中经国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张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巍巍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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