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泰达(天津)能源有限公司与中经国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16民初36323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经泰达(天津)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经国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经泰达(天津)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纳出资款39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9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为394831元);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8日,被告与案外人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原告。公司章程约定,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08万元,持股比例为51%,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出资义务;被告认缴出资392万元,持股比例为49%,出资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履行出资义务。故成讼。
被告中经国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张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巍巍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