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众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广东众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206执640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206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货款91024.78元及逾期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9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58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以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未签收,且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众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粤SU××××号车辆的过户手续,未查找到车辆的下落。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截至2020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通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惠清
审判员龚晓星
审判员谢源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叶鑫生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