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四川佳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佳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佳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256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映
联系方式:0816-5281908
注册时间:2001-01-01
公司地址: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佳琪世纪村A幢
简介:
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及经营、旧房拆迁、物业服务、水产养殖、企业自有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展开
冯美华与四川佳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林运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722民初3877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三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美华与被告四川佳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琪房产集团公司)、林运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美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国,被告佳琪房产集团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德,被告林运辉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冯美华向本院在本诉中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林运辉于2008年12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2月2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林运辉支付了购房款,被告林运辉给原告出具了购房款收据,并按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自2009年起已使用该房屋,但至今被告未给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经多次催办未果,遂提起诉讼。 被告佳琪房产集团公司辩称,购房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林运辉的个人行为,与我公司无关。原告所诉的房屋属于一期工程,也就是1号楼,我们公司是二期工程,是涪江花园整个项目的二期工程,也就是2、3号楼。涉案房屋不属于我公司负责的二期工程,属于一期工程。由于2、3号楼的修建项目他可以用章,他借用这个便利盖了涉案合同的印章。 被告林运辉辩称,认可原告叙述的基本事实。对被告佳琪房产集团公司的答辩意见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公司信息查询、身份查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门面租赁合同三份、收据原件二份、冯美华结婚证复印件、三台县房产交易收出具的房地产产权记载表、2004年8月2日林运辉以绵阳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提出的申请书、照片一张、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三台县北坝镇涪江花园2、3号楼办证花名册、2020年9月3日华西都市报刊登的公告,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12月28日,原告冯美华与被告林运辉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一、林运辉将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三台县××镇××路××花园××幢××层××单元××号房屋销售给买受人冯美华,该房用途为商业,预测建筑面积52.17平方米。二、房屋总价款:人民币12万元。三、付款方式:分期付款。首付房款102000元,余款在二证办齐时付清。该合同上出卖人处有林运辉签字,并加盖“四川佳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涪江花园项目部”印章。 2008年12月28日,被告林运辉向原告冯美华出具了82000元收据一份;2009年1月12日被告林运辉向原告冯美华之夫胡源出具了20000元收据一份。二份经手人处均有林运辉签字并加盖个人印章。2009年1月12日,被告林运辉向原告冯美华给付房屋,原告冯美华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台县房产交易所出具的房地产产权记载表显示: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林运辉名下,产权证号:××
判决结果
原告冯美华与被告林运辉于2008年12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林运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姚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言健 书记员王倩
判决日期
2020-12-2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