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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连超
联系方式:0731-84462752
注册时间:1995-06-13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3栋7层至10层、12层至14层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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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湖南智蚁机器人有限公司、陈仕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104民初7477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长沙分行)与被告湖南智蚁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蚁机器人公司)、陈仕斌、陈仕武、李继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长沙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三军、被告陈仕斌、陈仕武、李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智蚁机器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本院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农业银行长沙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82046.59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截至2020年5月1日无欠息;2、原告对被告陈仕斌、陈仕武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段××号××广场购物中心××期××室栋××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9)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12426、0112427号)的涉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被告陈仕斌、陈仕武、李继伟对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应返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陈仕斌、陈仕武、李继伟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300000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被告陈仕斌、陈仕武以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段××号××广场购物中心××期××室栋××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9)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12426、0112427号)为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在原告处借款提供最高额4500000元的抵押担保(合同编号:43100620190001883),被告陈仕斌、陈仕武、李继伟为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在原告处借款提供最高额4500000元的保证担保(合同编号:43100520190002384)。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为:原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与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上述抵押物已经办理他项权证(湘(2019)长沙市不动产证明第0105781号)。2019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9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发放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3000000元,贷款到期为2020年4月18日。约定执行年利率为4.5675%,逾期利率为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2020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送达《贷款到期通知书》,告知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借款将于2020年4月18日到期,要求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如期偿还借款本息。贷款到期后,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归还借款本息金15000元,原告于2020年5月8日扣收被告李继伟个人银行账户存款,收回借款本金2953.41元,剩余款项未能足额偿还。截止2020年5月19日,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982046.59元及利息(2020年5月1日止借款本金结清日利息尚未计算,逾期利率为6.85125%)。 被告陈仕斌辩称:被告有逾期记录,对原告的起诉是没有异议的。被告希望可以调解,能分期还款。 被告陈仕武辩称:同被告陈仕斌意见一致。 被告李继伟辩称:同被告陈仕斌意见一致。 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5日,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借款人)与原告农业银行长沙分行(贷款人)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3010120190000872),约定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1年,从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基础利率定价):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每笔借款提款日/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加25.75bp(1bp=0.01%)确定,直到借款到期日。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月还息,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按照逾期期限分段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上浮50%计收罚息;30天以上至60天(含60天)上浮50%计收罚息;60天以上上浮50%计收罚息,逾期期间,采用固定利率(基准利率定价)计息的人民币借款,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的,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调整;采用固定利率(基础利率定价)计息的人民币借款,如遇1年期LPR上调的,罚息利率自1年期LPR调整后一个工作日起相应调整。 同日,被告陈仕斌、陈仕武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43100620190001883),被告陈仕斌、陈仕武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段××号××广场购物中心××期××室栋××房屋为原告与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最高额为4500000元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9年4月17日,原告就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4月15日,被告陈仕武、陈仕斌、李继伟还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3100520190002384),为原告与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最高额为4500000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9年4月19日,原告农业银行长沙分行向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放款3000000元。借款发放后,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按约支付利息,但贷款到期后,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截至2020年7月20日,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82045.41元,利息29518.43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诸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当事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权凭证、《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保证合同》、贷款到期通知书、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书、还款明细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智蚁机器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南智蚁机器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82045.41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20日利息为29518.43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被告湖南智蚁机器人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对被告陈仕斌、陈仕武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段××号××广场购物中心××期××室栋××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陈仕斌、陈仕武、李继伟对被告湖南智蚁机器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仕斌、陈仕武、李继伟承担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湖南智蚁机器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328元,由被告湖南智蚁机器人有限公司、陈仕斌、陈仕武、李继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玮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宋晓玲 书记员舒伟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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