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尊集团有限公司、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903执813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903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4933170元及其利息损失、保全担保费7800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132.50元、保全费5000元和执行申请费51809元。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申报财产的义务,但未履行还款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股权、保险、机动车、不动产、理财产品、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住房公积金收入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线下调查了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有142692.47元(截至2020年9月3日止);名下有位于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2处不动产和号牌号码为浙L7××××、浙L6××××、浙L6××××、浙L2××××、浙L6××××、浙L9××××等六辆汽车;此外,被执行人享有对舟山陆港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100%的股权。除上述被查明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采取了执行措施:一、依法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20年8月13日以(2020)浙0903破申10号立案。二、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行为。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工程款4933170元及其利息损失、保全担保费780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案件受理费0元,已负担保全费0元,已负担执行申请费0元
判决结果
终结(2020)浙0903执8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佩勇
审判员江涛
审判员齐培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林美芝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