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厦门夏商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102民初9716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与被告厦门夏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夏商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8518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719.21元(暂计至2020年9月3日,实际应以85188.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夏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4日,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作为乙方与夏商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电(扶)梯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为夏商公司安装电梯2台,合同总价为147400元。甲方在乙方进场安装前,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开工款;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电梯安装工程检验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5%,余下的5%一年后凭乙方开具的收款收据7个工作日内付清。甲方未规定期限支付安装费用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逾期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依约完成2台电梯的安装,并于2017年9月5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因工程增量,合同总价最终为158888.5元。但夏商公司仅累计支付73700元,尚欠85188.5元未付。2019年6月25日,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向夏商公司寄送收款收据,但因夏商公司不在其工商注册地址,邮递快件无法送达。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有权自2019年7月4日收到退件起计算7个工作日即7月15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夏商公司未作答辩。
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编号:AH1701777)、工程竣工结算单、电梯检验报告、电梯移交单、发票签收单、收款收据及邮寄底单。夏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能够反映本案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3月24日,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作为乙方与夏商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电(扶)梯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安装规格为LF-2000-2S30(贯通门)、LF-2000-2S30(单开门)共计2台电梯,总价为147400元。付款方式为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开工款的3%税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开工款支付给乙方;甲方应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电梯安装工程检验合格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剩余尾款的3%税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合同总金额的45%支付给乙方,余下的5%,一年后凭乙方开具的收款收据7各工作日内付清。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安装费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每日按逾期款项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7年7月21日,夏商公司向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转账73700元,汇款备注为“电梯安装进度款”。
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于2017年9月4日、2017年9月4日出具两份《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查报告》,分别认定由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施工的,使用单位为夏商公司,型号为LF-2000-2S30的两台曳引驱动电梯检验结论为合格。2017年9月27日,夏商公司在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提交的《电梯移交单》“接收单位”处加盖公章。
2017年10月11日,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与夏商公司签订《工程竣工结算单》,双方确认,原合同价147400元,工程增加量11488.5元,合计158888.5元。
2018年2月8日,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向夏商公司开具了金额共计85188.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夏商公司于2018年3月2日签收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6月25日,日立电梯福建分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夏商公司的工商登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田溪路156号”(该地址亦为合同注明的公司地址、案涉电梯安装使用地址)寄送收款收据。该邮件于2019年7月3日被退回,未妥投原因“其他”
判决结果
厦门夏商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支付合同款8518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85188.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计1179元,由厦门夏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跃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厚鑫
书记员金雪芳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