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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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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应急管理局、瑞安市永恩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381执463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永恩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1行审66号民事裁定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永恩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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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明:一、被执行人瑞安市永恩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瑞安市永恩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瑞安市永恩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瑞安市永恩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有查询函、“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瑞安市永恩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瑞安市永恩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瑞安市永恩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瑞安市永恩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判决结果
本院(2020)浙0381执46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瑞安市永恩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蔡振宇 审判员王建群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倪智文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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