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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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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冯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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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陆春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502执1237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陆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02民初1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陆春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46834.5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陆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陆春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陆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陆春银行账户1050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陆春名下的位于湖州市市陌北区××幢××室的房产,该房产在另案【案号:(2019)浙0502执736号】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再参与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11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0500元。 鉴于被执行人陆春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陆春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陆春罚款1000元,被执行人陆春实际缴纳434.18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502执12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王振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顾洪鑫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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