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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翁泽阳
联系方式:0579-89209500
注册时间:2014-02-17
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望春东路208号一层、三层、四层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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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刘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784执2272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勇、刘石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4民初9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勇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826.8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14.0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19041.29元,并支付利息193.44元、逾期利息1115.05元(此后的逾期利息以19041.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4.04‰计算款清之日止),借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14.0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4953.1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14.0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被执行人刘石秀负连带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勇、刘石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刘勇、刘石秀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勇、刘石秀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刘勇、刘石秀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刘石秀名下有浙G9××××号汽车一辆,并于2020年7月29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刘勇名下无车辆。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勇、刘石秀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刘勇、刘石秀。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784执22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潘成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应巧俏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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