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与平罗县华裕碳素有限公司、阿拉善盟金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29民终233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军因与被上诉人平罗县华裕碳素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阿拉善盟金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军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2921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军于2020年7月17日,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0元,减半收取6430元,由上诉人刘军负担6430元,免于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那生
审判员孙黎静
审判员斯庆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昊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