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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晶芳
联系方式:0357-2590233
注册时间:2003-11-18
公司地址:临汾市鼓楼西大街滨汾苑西侧西关社区农培中心八层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拆迁工程。(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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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先雄与江西祺正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号:(2020)晋1002执异156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先雄与被执行人江西祺正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异议人并非是被执行人的用人单位,而是与被执行人存在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并非负有向被执行人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仅对被执行人基于合同负有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基于合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被执行人作为与异议人合作的施工单位,承包异议人多个施工项目,异议人根据施工进度按照合同结算工程款。截止目前,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合同经结算完毕,异议人已按合同约定向被执行人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没有应收工程款,异议人无法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协助执行相关内容。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0)晋1002执16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魏先雄与被执行人江西祺正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作出(2019)晋1002民初830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告江西祺正建筑装修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6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魏先雄工程款73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作出(2020)晋1002执1617号执行裁定书,并向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20)晋1002执16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祺正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在你公司处的应收款项743835元,直至扣留、提取完毕为止。对此,异议人临汾平阳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判决结果
撤销本院(2020)晋1002执16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义和 审判员周国洋 审判员魏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艳丽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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