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灯芳与王石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0)豫1625民初5143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灯芳诉被告王石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朱灯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5087.5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7日14时许,原告驾驶豫P×××××小型普通客车顺郸城县××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郸城县××大道跃龙商砼站门口时,与相对行驶的由赵靖驾驶的豫P×××××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赵靖当场死亡、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郸城县公安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朱灯芳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王石磊和郸城丹成大道道路提升改造项目方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车辆鄂A×××××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调解,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灯芳各项损失共计21000元。
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调解,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元,并当庭支付,从此两清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灯芳各项损失共计21000元(赔偿款转入朱灯芳银行卡内);
二、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庭赔偿原告朱灯芳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
三、从此两清,别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朱灯芳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王新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蒙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