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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4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军
联系方式:0711-3864539
注册时间:1998-04-28
公司地址:鄂城区凤凰路12号
简介:
城市公交客运;汽车修理(限分支机构持证经营);县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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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细珍、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7民终723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夏细珍、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以下简称鄂州公汽公司)与被上诉人彭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4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夏细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鄂州公汽公司多赔付3241.1元;2.上诉费由鄂州公汽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鄂州公汽公司垫付的护理费,应按行业标准计算为1753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2600元;2.一审法院将夏细珍垫付的1260.8元医药费,错误地认定为鄂州公汽公司垫付;3.一审法院核定的鄂州公汽公司垫付的金额错误,多计算了1133.2元。 上诉人鄂州公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减少夏细珍住院伙食补助费4440元、交通费740元;2.诉讼费由夏细珍负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病例记载,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夏细珍未住院治疗而是在家修养,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的计算天数,应扣除上述期间的74天;2.鄂州公汽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应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鄂州公汽公司答辩称,鄂州公汽公司垫付的护理费系据实给付,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核定的鄂州公汽公司垫付的费用确实存在计算错误,依法进行重新核算。 夏细珍答辩称,鄂州公汽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夏细珍存在挂床行为。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4月14日,夏细珍系响应疫情防控号召腾退病床,在此期间夏细珍家人曾多次到医院取药。后夏细珍依照医嘱回医院进行了检查,并办理了出院手续。 彭雪峰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夏细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彭雪峰、鄂州公汽公司连带赔偿损失99735.8元;2.诉讼费由彭雪峰、鄂州公汽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1月5日,彭雪峰驾驶鄂G×××××大型普通客车,在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保险公司车站路段上客时,因操作不当致夏细珍在车内跌倒受伤。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雪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夏细珍无责任。夏细珍于2020年1月5日在鄂州市二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4月6日出院,共计住院102日。其中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因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居家治疗。夏细珍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骨折。夏细珍垫付医药费1260.8元。鄂州公汽公司支付医疗费50121.1元、护理费2600元、赔偿款1500元,共计56615.1元。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残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夏细珍伤残程度符合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3000元,护理日为150日,营养期限为180日。另查明,夏细珍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其支付伤残鉴定费1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夏细珍在乘坐彭雪峰驾驶的鄂州公汽公司所有的鄂G×××××大型客车时受伤,其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夏细珍的各项损失依法核算如下:1.医疗费51381.9元;2.残疾赔偿金37601元;3.后期治疗费30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6120元;5.营养费2700元;6.护理费17538.49元;7.交通费1020元;8.精神抚慰金6000元;9.鉴定费1900元。以上费用合计127261.39元,扣减鄂州公汽公司已支付的56615.1元,夏细珍的损失应为70646.29元。夏细珍超出的部分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鄂州公汽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请求追加中国人保鄂州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其可凭保险合同另行主张,故对其答辩主张,依法不予支持;鄂州公汽公司辩称彭雪峰系其雇请,彭雪峰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对此答辩主张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夏细珍各类损失合计70646.29元;二、驳回夏细珍对彭雪峰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夏细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3元减半收取1146.5元,由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夏细珍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27261.39元,其中鄂州公汽公司已支付54221.1元,仍需支付73040.29元
判决结果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4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 二、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夏细珍73040.29元; 三、驳回夏细珍对彭雪峰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夏细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93元,减半收取1146.5元,由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夏细珍负担50元,由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黄剑萍 审判员缪冬琴 审判员项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林立 书记员蒋艳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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