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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坤鹏面粉厂
个人独资企业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安生
联系方式:13937557708
注册时间:2013-05-14
公司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刘庄村
简介:
粮食加工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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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坤鹏面粉厂与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482民初6033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坤鹏面粉厂与被告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坤鹏面粉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平顶山市新华区坤鹏面粉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81970元及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50%支付款项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开始,被告从原告处开始购买面粉。2017年5月21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总计欠原告款项18197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特具状起诉,望依法判如所诉。 袁伟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坤鹏面粉厂与被告袁伟多次发生面粉买卖业务,到2017年5月2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面粉款181970元未付,被告当天以曾用名袁红伟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面粉厂壹拾捌万壹仟玖佰柒拾元整以前清”。后原告讨要无果,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袁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坤鹏面粉厂欠款181970元及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计19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国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晓雪 书记员平彩虹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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