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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旭升
联系方式:0943-6657826
注册时间:2003-03-31
公司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大桥路21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煤炭开采;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电气安装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药品零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矿产资源勘查;建设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生活美容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煤炭洗选;选矿;矿物洗选加工;水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建筑砌块制造;砖瓦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服务;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医用口罩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钟表销售;箱包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砖瓦销售;水泥制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金银制品销售;停车场服务;电子过磅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柜台、摊位出租;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养老服务;矿山机械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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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白银建诚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陈宗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0423民初1756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景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与被告白银建诚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诚公司﹚、陈宗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年、李新,被告建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博文、被告陈宗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605960.75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30日,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就业公司)与华能公司签订了《甘肃白银2×350MW热电联产工程建筑8#标段(厂前区)施工分包合同》,承建华能公司中标工程。2014年10月,被告陈宗泽因无劳务经营资质,挂靠在被告建诚劳务公司名下,以建诚劳务公司代理人身份,代表建诚劳务公司与再就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甘肃白银2×350MW热电联产工程建筑8#标段工程劳务工作。2015年7月20日,因再就业公司不能按时发放建诚劳务公司、陈宗泽雇佣的农民工工资,发生农民工在白银热电厂区采取极端手段讨要工资事件。原告为防止发生极端危害社会安全事件,与陈宗泽、再就业公司协商处理事件。陈宗泽同意由原告直接发放其带领的农民工工资,完后陈宗泽负责偿还原告垫付的工资款,再就业公司同意在陈宗泽应得的工程款范围内由原告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原告分两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1111935元。2018年8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再就业公司与华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再就业公司对于原告已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只承认抵销了505974.25元,对于605960.75元不认可,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告知原告对于605960.75元工资款另行起诉。鉴于此,原告认为,陈宗泽及建诚劳务公司与现场施工农民工为雇佣关系,因此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应当是二被告。原告为解决突发事件,帮助二被告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以垫付的形式发放了农民工工资,陈宗泽本人也承诺,原告垫付的该笔债务由他偿还,陈宗泽同时又是建诚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现场施工负责人,故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款605960.75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建诚公司辩称,根据华能公司与建诚公司、陈宗泽、再就业公司协商,由华能公司承担该劳务费。 陈宗泽辩称,华能公司、再就业公司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起诉的605960.75元不合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30日,原告华能公司将其中标的建筑工程分包给案外人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就业公司),再就业公司又将部分施工劳务分包给被告建诚公司,实际施工人系被告陈宗泽。2015年7月20日,由于建诚公司、陈宗泽未能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导致劳务人员采取聚集手段讨薪。经华能公司与建诚公司、陈宗泽、再就业公司协商,由华能公司先行垫付发放,花名册及数额由建诚公司、陈宗泽确认提供。华能公司分两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1111935元。2018年8月,再就业公司以华能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将华能公司诉至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建诚公司、陈宗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诉讼。该院作出(2018)甘04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确认华能公司垫付的1111935元农民工工资,其中505974.25元抵消了再就业公司工程款,另605960.75元未予抵消。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释明华能公司对未抵消605960.75元,可另行起诉。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民事判决书2份、会议纪要1份、承诺书及承诺函各1份,被告经质证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白银建诚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陈宗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605960.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05960.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0元,减半收取计4930元,由被告白银建诚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陈宗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登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康逢军 书记员师晶晶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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