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白银建诚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陈宗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0423民初1756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景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与被告白银建诚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诚公司﹚、陈宗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年、李新,被告建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博文、被告陈宗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605960.75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30日,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就业公司)与华能公司签订了《甘肃白银2×350MW热电联产工程建筑8#标段(厂前区)施工分包合同》,承建华能公司中标工程。2014年10月,被告陈宗泽因无劳务经营资质,挂靠在被告建诚劳务公司名下,以建诚劳务公司代理人身份,代表建诚劳务公司与再就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甘肃白银2×350MW热电联产工程建筑8#标段工程劳务工作。2015年7月20日,因再就业公司不能按时发放建诚劳务公司、陈宗泽雇佣的农民工工资,发生农民工在白银热电厂区采取极端手段讨要工资事件。原告为防止发生极端危害社会安全事件,与陈宗泽、再就业公司协商处理事件。陈宗泽同意由原告直接发放其带领的农民工工资,完后陈宗泽负责偿还原告垫付的工资款,再就业公司同意在陈宗泽应得的工程款范围内由原告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原告分两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1111935元。2018年8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再就业公司与华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再就业公司对于原告已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只承认抵销了505974.25元,对于605960.75元不认可,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告知原告对于605960.75元工资款另行起诉。鉴于此,原告认为,陈宗泽及建诚劳务公司与现场施工农民工为雇佣关系,因此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应当是二被告。原告为解决突发事件,帮助二被告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以垫付的形式发放了农民工工资,陈宗泽本人也承诺,原告垫付的该笔债务由他偿还,陈宗泽同时又是建诚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现场施工负责人,故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款605960.75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建诚公司辩称,根据华能公司与建诚公司、陈宗泽、再就业公司协商,由华能公司承担该劳务费。
陈宗泽辩称,华能公司、再就业公司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起诉的605960.75元不合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30日,原告华能公司将其中标的建筑工程分包给案外人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就业公司),再就业公司又将部分施工劳务分包给被告建诚公司,实际施工人系被告陈宗泽。2015年7月20日,由于建诚公司、陈宗泽未能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导致劳务人员采取聚集手段讨薪。经华能公司与建诚公司、陈宗泽、再就业公司协商,由华能公司先行垫付发放,花名册及数额由建诚公司、陈宗泽确认提供。华能公司分两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1111935元。2018年8月,再就业公司以华能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将华能公司诉至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建诚公司、陈宗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诉讼。该院作出(2018)甘04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确认华能公司垫付的1111935元农民工工资,其中505974.25元抵消了再就业公司工程款,另605960.75元未予抵消。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释明华能公司对未抵消605960.75元,可另行起诉。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民事判决书2份、会议纪要1份、承诺书及承诺函各1份,被告经质证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白银建诚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陈宗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605960.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05960.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0元,减半收取计4930元,由被告白银建诚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陈宗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登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康逢军
书记员师晶晶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