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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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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24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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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兴海南街73号
简介: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业务有: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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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福友与兴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辽1481民初2635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兴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福友与被告兴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福友的委托代理人秦桂宁、被告兴城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秦福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19538、4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9日原告术前经兴城市人民医院眼科检查符合做白内障手术所具备的条件,5月10日上午经过40分钟的手术原告被送出手术室,当时原告就觉得眼部非常疼痛,大夫告诉家属患者后囊膜破裂、玻璃体脱出,手术没有成功,并建议去外地大医院治疗。2019年5月13日我们入沈阳市笫四人民医院治疗,经复查患者被诊断为后囊膜破裂、晶体脱落。5月14日下午重新做了玻切晶体悬吊术,住院8天,支出医疗费17018.44元。由于被告导致原告白内障手术失败,是兴城市人民医院存在过错所至,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兴城市人民医院辩称,医患关系存在,被告认可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对过错参与度、损害事实认可。赔偿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9日,原告以“双眼无痛性渐进性视力下降4年,加重一年”就诊于兴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5月10日手术过程中后囊膜破裂,部分玻璃体脱出,后于2015年5月13日转院到沈阳市第4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间2019年5月20日,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17018.44元。2019年8月12日经沈阳医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兴城市人民医院为秦福友行PEA+IOL存在手术技术不够成熟,出现失误,未能作出相应处理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的医疗过错,与秦福友行PEA+IOL术出现失误导致后囊膜破裂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医疗费单、住院病志、鉴定结论载卷为凭,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兴城市人民医院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秦福友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19538.44元中的70%即136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鉴定费8500元,合计9000元,由原告秦福友负担2700元、由被告兴城市人民医院负担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丽军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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